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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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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 2024-12-03 43.43KB 业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联招标: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内容简介

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执法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其他权力类型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2017年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行政处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行政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且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行政处罚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处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8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罚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行政处罚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年7月3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行政处罚对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的处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行政处罚对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处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行政处罚对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4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7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处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处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5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6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7行政处罚对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处罚《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8行政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的;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个人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行政处罚对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处罚《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2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3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提供虚假信息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介绍的;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以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行为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4行政处罚对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5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的处罚《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于举办七日前将信息向社会发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6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7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且迟延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8行政处罚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9行政处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行政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4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5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处罚《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6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7行政处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8行政处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9行政处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0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据省治欠办《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第二条规定,限制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1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行政处罚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3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4行政处罚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5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6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7行政给付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给付《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8行政给付失业保险金给付《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9行政检查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行政检查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1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行政奖励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行政强制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其他权力类型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8其他权力类型集体合同审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9其他权力类型对就业失业的登记《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其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其他权力类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资格审核《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1其他权力类型人才交流(招聘)会审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2其他权力类型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和支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第二十三条?个人和单位一般按属地原则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对象(个人和单位)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报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单位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项目制培训补贴按协议约定支付。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补贴,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人社部门要逐一核查备案,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3其他权力类型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和支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第六条(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七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4其他权力类型创业担保贷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创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承办单位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县(区)担保机构推荐。第十一条(三)县(区)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及并对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人资料。(四)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分别与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5其他权力类型职工退休审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6其他权力类型工龄认定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1号)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金”。2、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第一条“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第二条“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第三段“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陕劳人险发[84]310号)第一条“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民办教师被招转、顶替到原工作单位为固定工后,其工龄从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转正、顶替为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招、转、顶替到其他单位为固定职工后,其工龄应从被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7其他权力类型中高级职称审核转报1《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六、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2《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二)报送程序1、用人单位对经过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推荐出来的人选,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然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呈报。3《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实行)4、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中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由市(厅局)级职改部门批准。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8其他权力类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监管《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安人社发〔2023〕11号)第一条、第二条安康市人社局负责本市所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统筹管理,各县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使用、追缴、返还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安康市人社局审批,安康市人社局对各县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9行政处罚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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