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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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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 2024-11-25 350.5KB 业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联招标: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内容简介

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序号权力类型权责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行政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行政强制对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功、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行政强制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行政强制对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行政强制对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行政强制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不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行政强制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行政强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限期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行政强制对车辆进入市区,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强制措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行政征收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行政征收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不达标收缴绿化补偿费<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行政征收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保修金征收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七十七条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部分或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有部分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行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平利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平价发〔2004〕07号)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行政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行政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费修复费征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行政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行政检查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行政检查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检查《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行政检查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行政检查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节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四)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行政检查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的监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行政检查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清理现场的检查《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行政检查对城区在建出土工地的渣土清运车辆检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行政检查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行政确认房屋安全鉴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其他权力类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其他权力类型停止供气、更换汽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三款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其他权力类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其他权力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其他权力类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未包括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的,不予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其他权力类型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其他权力类型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其他权力类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等级备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其他权力类型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其他权力类型开辟、调整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批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其他权力类型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其他权力类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3其他权力类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4其他权力类型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5其他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6其他权力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7其他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8其他权力类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9其他权力类型房屋中介机构备案、年检《陕西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其他权力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其他权力类型现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手册及证明文件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其他权力类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3其他权力类型地震应急预案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4其他权力类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矛盾调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5其他权力类型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资质初审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二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3];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二)经营范围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公园。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三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3],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二)经营范围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6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7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8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9行政处罚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行政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1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行政处罚对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行为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4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5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7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8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9行政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0行政处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1行政处罚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2行政处罚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3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4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5行政处罚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6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法定义务的处罚《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7行政处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的、设定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队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过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8行政处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队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过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9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二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立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0行政处罚对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3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4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5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行政处罚对在绿地中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7行政处罚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8行政处罚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9行政处罚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0行政处罚对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代收罚没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1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2行政处罚对盗伐树木的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代收罚没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3行政处罚对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4行政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5行政处罚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6行政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7行政处罚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8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1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2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3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4行政处罚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5行政处罚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6行政处罚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7行政处罚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8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移交工程档案,实行建设监理的处罚《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1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2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3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4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5行政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6行政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9行政处罚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0行政处罚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1行政处罚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2行政处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3行政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4行政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5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以及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6行政处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7行政处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8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9行政处罚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0行政处罚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2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3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4行政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四)未组织验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5行政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6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7行政处罚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8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9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0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1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2行政处罚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6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7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8行政处罚对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建设科技成果的处罚《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9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处罚《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1行政处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2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4行政处罚对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5行政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6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7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二)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黏土实心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8行政处罚对企业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处罚《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认定申报书;(二)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四)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2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3行政处罚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4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5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6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7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9行政处罚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二)注册建造师;(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0行政处罚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2行政处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3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4行政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5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6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7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8行政处罚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9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行政处罚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1行政处罚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2行政处罚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3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4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5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6行政处罚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7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8行政处罚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9行政处罚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0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1行政处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2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3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4行政处罚对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5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未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6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7行政处罚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8行政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9行政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行政处罚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行政处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行政处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4行政处罚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5行政处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6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政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7行政处罚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8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9行政处罚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0行政处罚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1行政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2行政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3行政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等;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处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一)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二)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四)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的;(五)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六)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第六十条(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4行政处罚对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5行政处罚对擅自预售和销售商品房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可处以销售价款3%~10%的罚款。《陕西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预售:(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措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超资质进行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查,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7行政处罚对房地产权利人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申报,并可分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8行政处罚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分别处以抵押的房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价款1%~5%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9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租赁的规定。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0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经纪或价格评估活动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同评估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1行政处罚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2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3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4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5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6行政处罚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7行政处罚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8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0行政处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2行政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3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4行政处罚对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处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二)用电纳入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热计量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连;(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的车库(位)、公共服务设施、公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必要的绿化用地和设施;(八)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第一款所列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5行政处罚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而未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6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六十日内,未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7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处理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公开承接查验结果。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复验。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不得承接。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人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8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证书,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及时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9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0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1行政处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处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4行政处罚对业主未提供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业主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业主未提供缴存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单位代业主履行交纳维修资金的义务。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5行政处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商品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未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后,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账户,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6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服务区域的养护和维修;(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以及服务的交接;(八)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7行政处罚对单位或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8行政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在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49行政处罚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0行政处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从业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1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3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4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5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6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7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8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违规执行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9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0行政处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1行政处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2行政处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3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4行政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5行政处罚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6行政处罚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7行政处罚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8行政处罚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9行政处罚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10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0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1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2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3行政处罚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4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5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6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7行政处罚对出租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的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8行政处罚对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或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79行政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0行政处罚对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1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于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废止,现已取消物业资质等级,只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即可直接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2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于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废止,现已取消物业资质等级。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3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4行政处罚对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补办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转让的房地产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5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为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6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7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8行政处罚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行为的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89行政处罚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0行政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1行政处罚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2行政处罚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3行政处罚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的,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4行政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5行政处罚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6行政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7行政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8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99行政处罚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0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1行政处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2行政处罚对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四)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第三十八条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3行政处罚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4行政处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需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而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应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或未经批准向城市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5行政处罚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或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7行政处罚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8行政处罚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9行政处罚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0行政处罚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行政处罚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2行政处罚对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3行政处罚对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应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或未经批准向城市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4行政处罚对在道路和桥涵上冲冼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5行政处罚对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6行政处罚对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7行政处罚对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8行政处罚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9行政处罚对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0行政处罚对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1行政处罚对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四)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2行政处罚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未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或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3行政处罚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在施工现场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未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4行政处罚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应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6行政处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7行政处罚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及处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8行政处罚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9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0行政处罚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处分《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1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2行政处罚对绿化工程未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3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好现场,为绿化工程建设创造条件的处罚《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额1—4倍的绿化延误费。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4行政处罚对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在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污水、热水;在树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5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6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盗伐树木的、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7行政处罚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不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小于两米,冷却水向街面排放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8行政处罚对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未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9行政处罚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0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1行政处罚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2行政处罚对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3行政处罚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4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未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5行政处罚对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6行政处罚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强制清洗的;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处罚《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7行政处罚对进入城市市区或者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8行政处罚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9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0行政处罚对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1行政处罚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2行政处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3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4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6行政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7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8行政处罚对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9行政处罚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0行政处罚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未按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1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2行政处罚对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3行政处罚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实施、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4行政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5行政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6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7行政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8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9行政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0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1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摆摊设点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实施)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2行政处罚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3行政处罚对遗撒、滴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行为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5行政处罚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6行政处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7行政处罚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8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9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1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2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3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4行政处罚对设计单位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二)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5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三)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决策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7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8行政处罚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89行政处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0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法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法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4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法书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法书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5行政处罚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6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7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8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99行政处罚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法即投入使用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0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1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2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3行政处罚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法证明或者证明出具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法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4行政处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5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6行政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或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7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8行政处罚对工程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9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1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2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3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4行政处罚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二)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三)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6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7行政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8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9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处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0其他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1行政处罚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2行政处罚对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实施)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3行政处罚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酒、防扬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4行政处罚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5行政处罚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6行政处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陕西省乡村该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7行政处罚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如因规划变更,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卡注销,并退出该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五十五条: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8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29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对方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它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七)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一百零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依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高空抛物的,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0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及时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2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资料;(五)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3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4行政处罚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5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务的处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一)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四)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五)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属于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物业服务人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交回,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436行政处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下放镇注: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2实施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平利县XXX局(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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